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获悉,7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向私募管理人下发两份通知:一份是《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合规运作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合规运作,就有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并在提交新基金备案时提供相关资料;另一份是《关于督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推进〈运作指引〉过渡期整改工作的通知》,提醒管理人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提出多项合规运作要求
在《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合规运作的通知》中,协会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等事项应满足相关要求。《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基金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则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
协会要求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AMBERS系统填报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专职员工少于5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缺位的、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和清算未及时报送的,请管理人按照《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及时整改。如后续仍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协会将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如无展业计划,请在全部基金产品清算后及时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协会还在通知中提出,管理人在提交新基金备案时要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管及投研团队历史从业经验、从业履历情况,以及是否具备与拟备案产品投资策略相符的投资经验;在管理人处工作时间等;
2.管理人是否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业务人员,具有5位及以上全职在岗员工,并上传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最近6个月的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需满足最近连续6个月要求),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3.请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资金流水,公司资金流水需由银行盖章,并出函梳理流水中往来频繁(3笔及以上)的交易以及单笔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的交易,详细说明具体交易情形,请管理人说明账上资金是否可以覆盖半年的运营成本(员工薪酬和房租);
4.请管理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具备不低于300万元的可自由支配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指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或专用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可随时支取的低风险现金类资产,不含受限资金、关联方借款、流动性较低的基金财产及其他无法自由支配的资金,确保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可用),确保覆盖机构一年基础运营开支;
5.如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登记信息与工商信息或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请管理人先完成相关登记信息变更,并说明相关情况。
督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推进《运作指引》过渡期整改工作
同日发布的另一份通知,则是督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推进《运作指引》过渡期整改工作。
协会在该通知中表示,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简称《运作指引》)公告,《运作指引》施行前已备案的存量基金整改过渡期截止日为2026年7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未整改的基金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托管人及服务机构将予以严格控制,基金进入前述限制状态后不得恢复。
协会提醒,目前,各主要私募证券基金托管人均已上线《运作指引》整改功能,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联系合作托管机构并确认存量基金是否整改。对于选择拟整改的存量基金,请尽快确认整改方案并推进整改工作。在过渡期截止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视为完成整改:一是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符合《运作指引》及公告的有关规定;二是实际投资运作情况符合整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则要求。提前完成整改的基金无须在过渡期截止日前再次确认。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前做好整改规划并予以落实,在过渡期截止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责编:战术恒
排版:刘珺宇
校对:刘榕枝